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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丙方不得违反规定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其本单位的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五)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保证本行系统外转账于当日通过乙方票据交换系统或电子系统办理资金汇划;保证银行间资金及时、准确、高效地汇划。并能从资金安全和网络安全两方面切实保障财政国库集中资金的汇划安全。
  (六)具有较强的支付处理能力。按照甲方的要求建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系统,不断提高支付业务系统自动化程度和稳定性,规范和简化业务流程,保证每个营业网点均能按时办理支付业务,及时传递支付信息,尽快实现专网传递规定格式的电子信息。
  (七)建立紧急拨款应急机制。建立紧急情况下与甲方不间断联系制度,对支付情况跟踪查询并向甲方实时反馈支付信息等。
  (八)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反馈。向甲方提供方便的电子化实时查询,可按部门、预算科目、支出类型、时间及支付结算方式等条件组合,实时查询财政资金集中支付的明细发生额、总额和支付笔数等相关信息,自动生成各种支付报告、会计报表;按照第四条第四款要求,做好与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的信息传输、存储、网络联接等相关准备工作。
  (九)妥善保管甲方、乙方提供的有关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及清算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的责任。
  (十)建立健全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清算业务协调机制和管理机构,做好行内各级经办行的业务协调、培训及指导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合理的业绩考核制度。
  (十一)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具有科学规范的操作规程及相关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丙方各经办行应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经办人员,要有专门人员传递单据,为甲方及预算单位提供优质代理服务,以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工作连续稳定正常运行。
  (十二)履行甲方业务需要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服务费用
  (一)甲方委托丙方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甲方应向丙方支付资金汇划手续费、业务代理费和代垫资金利息。
  (二)业务代理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自治区本级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手续费按《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宁财(库)发〔2006〕686号)的规定执行。
  (三)代垫资金利息计付按《××市(县)本级单位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时所发生的资金划汇手续费和凭证费等费用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规定的标准,由预算单位在发生业务时直接支付给丙方。
  (五)业务代理费和代垫资金利息应据实按年度结算,甲方在下一年第一季度支付。
  (六)甲方不负责丙方因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七)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甲方制定了新的业务代理手续费结算办法,或遇利率调整,则按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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