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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丙方须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次日上午,向甲方报送《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等纸质和电子回单文件,并依据第一条第二款有关制度规定,按照甲方提供的地址、邮编,及时与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交接盖有丙方业务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二)丙方须在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次日上午,向甲方报送《财政支出日报表》等纸质和电子回单文件,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编制。
  (三)丙方须在每月终了后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送盖有业务章的《财政支出月报表》,同时向乙方报送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财政支出月报表》。支出月报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和项目及支出类型编制,同甲方、乙方进行对账。
  (四)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方式和内容,与甲方进行网上电子数据交换,根据财政国库支付系统和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的有关要求,提供电子化支付信息和网络联接,保证传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五)丙方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统一规定的对账单格式打印(或传送)上月实际发生额,向各基层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同基层预算单位进行对账。
  (六)年度终了,丙方与基层预算单位对截止12月31日营业结束时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全年下达、支用及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之后丙方注销剔除当年下达的第二年一季度用款额度的额度余额,并在下一年度第2个工作日将注销明细及汇总情况报送甲方和一级预算单位。
  (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甲方授权同意外,丙方不得自行向预算部门以外的单位提供有关财政支付和动态监控的信息。
  第五条 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负责财政局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消,并审核办理预算单位预留财政印鉴手续。
  (二)保证在乙方国库单一账户备有足够的库存余额,使丙方能够对所支付资金及时办理清算。
  (三)有权对丙方代理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负责组织实施对丙方服务质量的评价考核工作。
  (五)负责改进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系统。
  第六条 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负责对丙方代理资格的认定。
  (二)会同甲方制定有关支付清算的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对丙方的代理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应依法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四)协调丙方与财政局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代理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业务关系。
  第七条 丙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根据甲方、乙方的要求,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厅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消等有关手续。
  (二)根据账户管理规定,按照甲方的支付指令和在财政授权额度内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安全、准确地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严格执行有关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甲方、乙方、预算单位及时、准确地办理支付清算业务,定期向甲方、乙方报告财政资金支付情况,并接受甲方、乙方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三)丙方应有充足的备付金头寸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收付资金的及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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