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前退票的,甲方核实原因后通知丙方办理更正手续;支付后因收款单位账号要素有误等原因而退回甲方零余额账户的资金,丙方应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次营业日)向乙方办理申请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甲方或预算单位。
第三条 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一)甲方在丙方(或丙方主办行,下同)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并由丙方统一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消手续。
(二)甲方向丙方开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三)丙方接到甲方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预算单位资金使用额度,通知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2个工作日内,向各预算单位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四)丙方凭借《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预算单位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转资金的,须经甲方审批后,丙方才可办理。丙方要严格按照《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预算单位提取现金。
(五)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须按规定填制甲方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交丙方作为支付指令。丙方收到支付指令及相应银行票据或结算凭证后,应当按照规定,在营业日××时之前(含)受理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在营业日××时至停止对外营业的时间内受理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应按照《××市(县)本级单位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预算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并进行签章确认,采用当日垫付资金,下一营业日清算的方式办理。
(六)丙方各分支机构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机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出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七)丙方根据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开具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并附划款清单,提交乙方,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并确保《财政支出日报表》与开具的划款凭证的日期和金额一致。
(八)财政授权支付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前退票的,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并办理相关更正手续后通知丙方办理支付;支付后因收款单位账号有误等原因而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丙方应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次营业日)向乙方办理申请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并通知预算单位和甲方。
(九)营业中单笔支付金额在××万元人民币(含××万元)以上的,丙方应及时提交乙方,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十)对于特别紧急支付的支出凭证,丙方要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实时支付。
第四条 信息反馈、动态监控、查询与对账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