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前两个年度资金支付结算方面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说明。
7.主办行单独申请认定时,应提供其清算行通过认定的文件复印件,且加盖清算行公章;主办行与清算行同时申请的不需提供清算行通过认定的文件复印件。
三、受理与认定
(一)受理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等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二)审查
1.初审。专家评审组成员在5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在审批表(格式见附件3)中出具初审意见,将审批表提交专家评审组组长与副组长。
2.复审。专家评审组组长与副组长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在审批表中出具复审意见。
(三)决定
专家评审组按许可条件、标准及复审结果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评审组组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批采用表决时评审组成员必须过半数同意视为通过。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5个工作日内以行发文形式发布资格认定结果,资格认定结果同时抄送有关财政部门;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中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签订协议与办理业务
在发布资格认定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与同级财政共同与人民银行认定合格的清算行签订《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委托代理及清算管理协议书》(范文见附件4),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委托代理及清算管理协议书》一式6份,有效期为2年,人民银行、财政部门、集中收付代理清算行各执2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未通过资格认定的主办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权拒绝办理其清算行提交的资金清算业务。
未通过资格认定的,或者未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级财政签订清算与支付协议的清算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权拒绝办理其提交的资金清算业务。
五、监督检查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对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其办理业务的情况应进行检查。
对于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在办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协议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以行发文形式取消其合格认定资格,解除相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