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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资格认定工作的经办机构为人民银行宁夏辖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定的范围为该机构所经理国库的本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
  认定的对象为拟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或信用社。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分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主办行(以下简称主办行)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清算行(以下简称清算行)。主办行是指为财政和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代理办理资金收付的银行,清算行是指代主办行与国库清算资金的银行,主办行与清算行应同属一个法人机构。
  有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成立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国库集中收付银行资格认定,专家评审组应当由5位(含)以上单数成员组成。专家评审组组长由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国库部门负责人担任,各市中心支行成员由国库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办公室)、支付结算部门(会计部门)、科技部门等行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各县(市)支行的成员可由国库会计部门、综合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二、资格认定申请
  (一)申请条件
  商业银行、信用社(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依法核发的《金融许可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2.金融业务经营规范,申请前两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和代理国库业务违法行为。
  3.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充足的备付金头寸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经营业绩良好。
  4.经营网点数量与分布能够满足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
  5.是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能够以大额支付系统与国库清算资金。具备先进的行内资金汇划系统,能保证资金汇划在系统内实时到账。
  6.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能从制度和技术两方面保障资金安全。
  7.清算行申请认定时,应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有准备金(备付金)账户。
  8.主办行申请认定时,其清算行应已经通过了认定,或者与其清算行同时申请。
  9.具备先进的信息反馈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国库和财政反映所代理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信息。
  (二)申请材料
  1.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机构设置、主管部门职责、人员配备、岗位责任、信息系统建设、资金汇划渠道等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说明;拟申请的主办行和清算行的相互管辖关系;拟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时向收款人进行支付和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资金清算的流程和有关说明;针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特殊性制定的管理措施、计算机硬件配置、软件开发及联网通讯方案等配套措施;服务承诺等内容。(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
  2.《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公章。
  3.前两个年度资产负债比例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公章。
  4.前两个年度代理国库业务情况说明。主要包含代理国库经收业务、代理支库业务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办理情况、业务量大小、违规被处罚及整改情况。
  5.金融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做出的最新监督检查报告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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