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银发〔2010〕52号)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宁夏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石嘴山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我中心支行特制定《宁夏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人民银行宁夏辖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本通知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本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专家评审组。
我中心支行专家评审组组成:
组长:麦遵伍
副组长:梁非哲
成员:马康 欧小山 刘韶辉 晏小红 侯艳荣
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海原县、红寺堡地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分别由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吴忠市中心支行办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以行办函形式向辖区内商业银行发出资格认定通知,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时间等事项。
三、在本办法下发前已经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订清算协议并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在本办法下发后一个月内申请资格认定,期间集中收付业务正常办理。
该类金融机构未通过资格认定的,原清算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如在后续办理业务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立即解除相关协议。
四、新申请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先进行资格认定。
五、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于2010年5月底前完成集中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并将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名单逐级报上级备案。
附件:1、宁夏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2、宁夏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书;
3、宁夏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审批表;
4、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委托代理及清算管理协议书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宁夏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格认定工作经办机构、认定对象与组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