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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下列内容不计入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或财产:

  (一)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技、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政府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者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伤残抚恤金、伤残护理费、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烈属抚慰金、差额补助、生活补助、优待金、临时补助、医疗补助和丧葬补助费;

  (三)军队发放的转业费,退役士兵离开部队时领取的路费、伙食费及津贴费、异地安置的安家费;

  (四)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金、奖学金;

  (五)因公(工)负伤职工的工伤赔偿金、工伤保险费、护理费;

  (六)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

  (七)其他抚恤金、丧葬抚恤金;

  (八)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帮困款物;

  (九)民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救助金和各级工会发放的医疗补助金;

  (十)计划生育奖励金、生育医疗费补贴、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和其他有关计划生育的补助金;

  (十一)高龄老人长寿津贴;

  (十二)儿童托费补贴、牛奶补贴、书报费、洗理费;

  (十三)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低收入农户专项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

  (十四)有劳动收入人员中按照有关规定免于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

  (十五)退休人员中按照有关规定免于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

  (十六)政策性农业补贴,如农资综合补贴、水稻种植补贴等;

  (十七)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且无他处住房,其获得的原住房征收(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

  (十八)其他符合规定的不计入申请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财产的内容。

  三、试行日期及其他

  以上标准,自2012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4年3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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