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农委制订的《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试行)
根据《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如下:
一、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并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三)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城镇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老式私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
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房。
二、认定方法
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内容包括家庭成员的可支配收入、财产。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