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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国库经收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国库经收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银办〔2010〕65号)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宁夏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石嘴山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预算资金及时准确入库,规范全区国库经收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国库经办人员的法律、法规、制度及业务的培训

  国库经收处应组织经办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提高经办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业务水平,使其能够正确处理国库经收业务,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

  二、正确设置和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和有关专户

  (一)国库经收处,包括预算收入缴款人的开户银行(信用社,下同)、负责转汇预算收入的银行信用社以及向国库报解预算收入的银行,均应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二)国库经收处应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本级经收)”专户,用于核算、收纳、报解本级经收的待报解入库的各类预算收入;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转汇)”,用于汇总、转汇分支机构和本行其它机构上划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零散收入)”专户,用于核算代收的零散税收等;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横向联网)专户”,用于核算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收纳的各类预算收入。

  (三)罚款代收机构应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罚款收入)”专户,用于核算代收的罚款。不得将罚款收入混入其他的预算收入、行政性收费等账户或其他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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