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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专门的信息联络员,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报当地人民银行:
  (一)机构性质、名称或地址变更;
  (二)发生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三)正、副董事长或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
  (四)发生总股本5%(含5%)以上的重大股权变动;
  (五)发生总股本5%(含5%)以上金额的重大对外投资;
  (六)开办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或实施新的收费措施;
  (七)新设立或撤并分支机构;
  (八)发布、调整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
  (九)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一)发生挤提事件;
  (二)发生客户集体上访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的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
  (三)业务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可能引起严重后果;
  (四)发生重大案件,引致外部机构如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司法部门介入调查;
  (五)发生重大盗窃、窃(泻)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
  (六)发生重大投资亏损等重大经营风险;
  (七)由于违规经营、高管辞职等原因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机构稳健经营带来威胁;
  (八)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一)至(七)项内容,若情况紧急,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正式行文前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先行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并于2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报人民银行。如有必要,应及时派员与当地人民银行面谈沟通。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后,存在瞒报、漏报、迟报行为的,人民银行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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