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开业报告,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筹建的,应于正式开业1个月前,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相关事项:
(一)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完成筹建,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拟正式开业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的分支机构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拟正式开业的;
(三)改制、合并或分立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拟正式开业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并且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稳定的事件以及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省级管辖行的,应当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地市或县(市)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管辖关系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或县(市)支行报告。
第二章 开业报告
第五条 人民银行宁夏辖区各级行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采取集中受理、职能部门分项办理、分级审批和统一反馈的原则。
第六条 拟开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下列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地址、机构正式开业日期;
(二)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其筹建的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
(三)经营方针和计划。拟开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法人的,报送章程、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四)风险控制制度、内部规章制度;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经主管部门验收的情况;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利率监测系统(依托中国货币网)以及接入人民银行支付清算、账户管理、征信、外汇管理等系统和宁夏城市金融网的正式请示、准备情况及管理制度;
(七)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其总行融资金额授权情况报告以及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会计财务资料;
(八)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施、人员设置情况;
(九)重要业务凭证的样本;
(十)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是否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说明,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码的正式请示;
(十一)金融统计管理制度和统计业务操作规程以及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