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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银银办〔2010〕65号)


  为进一步做好对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开业服务与管理,充分了解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确保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中心支行制定了《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报告制度》)。现将《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报告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指定专门的信息联络员,并于6月20日前将信息联络员的姓名、性别、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中心支行法律事务办公室。信息联络员负责依照《报告制度》向我中心支行报送相关信息。

  三、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将《报告制度》转发至辖内县(市)支行及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贯彻执行《报告制度》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支行反映。

  联系人:李兵  电话:5189579

  附件: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对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开业服务与管理,充分了解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确保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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