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流动患者管理机制,规范流动患者管理。各地要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员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对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给予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方法,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建立双重感染防治机制,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在卫生部确定的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攻关,充分利用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重点开展结核病发病机理、流行危险因素、新诊断技术等领域的研究。建立对新技术、新方法的评估和验证机制,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八)不断加强国际和国内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先进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参与结核病防治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经验。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