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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专业公共停车场(库)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八、投资专业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的社会力量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对项目具有相应的承担风险能力;
  (三)社会力量单位自行组织项目建设的,需建立与拟投资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专职项目建设管理队伍。
  九、专业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社会力量投资单位的招标工作由各城区自行组织,中标结果同步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中标的社会力量投资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若有转让行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和今后参与杭州市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的投资资格。中标人作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和建设,并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依法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十一、社会力量投资的专业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相关施工、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经市招标办审核同意后可邀请招标确定,设计单位的确定按现有规定执行。为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项目设计单位要求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相应设计资质,项目承建的施工单位必须是“政府工程承包商预选名录”内单位。
  十二、公共停车场(库)或泊位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到交警部门进行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变用途,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标准进行经营收费。在经营年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按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补偿,有关单位和人员须服从并配合做好拆迁工作。
  十三、对市区停车秩序依法严格管理。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出入口200米以内不宜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周边停车引导等设施应同步完善。
  十四、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实施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经营公共停车场(库)的独立纳税企业,根据公共停车场(库)的经营收入,在3年内按其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新增的地方分成部分额度分年度给予补贴,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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