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实行差额征税代开发票的处理:
代开发票时,属于营业税政策规定实行差额征税的,以全部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作为计税营业额征收税款,全额代开发票。代开申请人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外,还必须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时提供相应的资料,主要有:
(一)涉及营业额减除的合同及其他证明资料;
(二)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
不能同时提供上述资料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开票金额征收税款后代开发票,否则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第七章 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将代开发票完整资料整理归档。主要包括:
(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二)应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大集中”系统已经有的,可只当场审核,不留存复印件);
(三)要求代开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负数发票对应的原发票联或证明材料和缴回联次;
(五)发票代开审批单;
(六)代开发票存根联。
(七)对应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
第十九条 代开发票资料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代开发票窗口人员要及时整理、制作目录提交资料管理人员,由资料管理人员集中装订,按照代开发票种类定期单独归档,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目录内容包括:代开发票起止日期、发票代码、发票起止号码等。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 代开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以及滥用职权,故意刁难代开申请人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不按规定保管代开发票资料,给代开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按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