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方将建筑工程业务再分包的,下级分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时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本级与上一级分包方签订的合同;
(2) 发包方已代征总包方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代开申请人能够同时提供上述资料、地方税务机关能够确定该建筑工程已经完税的,代开发票时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不能同时提供上述资料的,地方税务机关按开票金额征收税款后代开发票,否则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三)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总包方代征全部税款的:
1、总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时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 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
(2) 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
(3) 应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4)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的发票;
(6)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代开申请人完税后开具相应发票。
2、分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时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 与总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
(2) 总包方代征税款完税凭证;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分包方将建筑工程业务再分包的,下级分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时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本级与上一级分包方签订的合同;
(2) 总包方代征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代开申请人能够同时提供上述资料、地方税务机关能够确定该建筑工程已经完税的,代开发票时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不能同时提供上述资料的,地方税务机关按开票金额征收税款后代开发票,否则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四)跨县(市、区)从事临时经营的代开申请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省及青岛市到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从事临时经营的代开申请人,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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