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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五)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票种。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代开发票的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经济活动(餐饮业、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未领购发票,或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跨县(市、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取得应税收入,未领购发票而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应办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其取得的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五)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根据代开发票申请人实际情况和税务登记户籍管理的要求受理代开发票申请,办理税款征收和发票代开事项。

  第七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代开发票申请,地方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章 申请审核

  第八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开申请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代开申请人的合法证件:

  1、本县(市、区)代开申请人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开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跨县(市、区)从事临时经营的代开申请人应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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