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提高收入质量,防范执法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开发票,是指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单位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代开发票,是指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临时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的单位、个人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向劳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土地所在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四条 代开发票的种类包括:
(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专用)》(以下简称《代开统一发票》);
(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不动产代开发票》);
(三)《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建筑业代开发票》);
(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货运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