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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2010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104号 2010年3月11日修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确定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和平均交易价格的标准执行。今后,各地政府将每半年公布一次普通住房的价格标准。
  (二)各地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制订普通住房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从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鼓励中小套型和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建设出发,尽快提出本地普通住房标准,报本级政府确定,并按规定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备案。没有制订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5〕22号)文件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地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进行一次测算,为确定普通住房标准提供依据。具体测算方法,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或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结合城市土地级别划分,按前半年度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转让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各级别土地上住房综合平均交易价格。
  二、关于税收征收中对普通住房的审核要求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与财政部门、房地产和规划管理部门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做好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会同房地产、规划管理部门,利用各类信息做好审核工作,审核后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成交价格有疑义的,可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复核,必要时对申报成交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可提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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