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护理费: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北京市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标准计算,按照1人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
(四)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受种者损害程度等级(一至十级损害程度等级补偿系数分别为100%-10%),按照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自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确定之日起,补偿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五)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受种者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或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中的医疗护理建议,按国产普通适用型器具配置,需更换的按4次计算。
(六)其他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有关的检查检验费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损害程度等级评定费凭据支付。
第七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死亡补偿金按照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补偿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丧葬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三)尸检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凭据支付。
(四)受种者死亡前因诊治、康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参照第六条中的规定计算。
第八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应当按照《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规定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受种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应当自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最终结论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接种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
第十条 申请补偿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二)受种者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种者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的就诊治疗经过及病历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