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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3.从事城市照明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应充分考虑居民生活、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文物保护等因素,并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满足环保、节能和安全等要求。

  4.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作为必要审查内容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道路配套工程项目批准、方案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事项,根据《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联动工作办法》(京政容发〔2011〕77号),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与城市道路及其配套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确保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装灯率达到100%。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5.城市照明设施在设置时应充分考虑眩光影响,避免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以及生态环境、古建筑带来不利影响。

  (四)提升城市照明节能水平。

  1.市、区(县)两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

  2.城市照明所用的光源、灯具、配电线路等设备的技术指标应满足相关节能等技术标准。在新建道路照明中禁止使用多光源无控光器的低效灯具,在景观照明中严禁使用强力探照灯和大功率泛光灯等产品。

  3.城市照明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坚持并推进“半夜灯”等节能控制方式。

  4.各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支持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探索合同能源管理等先进节能管理方式,推广高效、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应用。

  5.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宣贯节能计划、措施、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提高城市照明节能水平。

  (五)提升城市照明运行维护和服务水平。

  1.市、区(县)两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监督管理,开展运行维护培训宣传工作,提升本市城市照明行业的运行、维护水平。

  2.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单位应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确保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状态安全、良好。发现在所管辖的城市照明设施上擅自搭挂、敷设线缆及其他设施,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清除,不能清除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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