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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2010)[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30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有关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04号)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项。
  二、将第三条第(三)项第一段修改为:“个人转让符合免税条件住房的,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缴营业税手续”。
  三、将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个人转让住房时,不能提供免税或差额纳税相关材料的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按销售非普通住房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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