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筑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房地产开发二级及其以下企业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6.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7.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乙级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9.原属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三级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资质,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0.原属市住建委核发的三级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1.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2.试点县(市)内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13.试点县(市)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14.试点县(市)建设项目招标手续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并备案,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乙级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动态管理,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市城乡管理委员会(1项)
原由市城乡管理委员会负责核发的燃气供气许可证,下放到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三)市房产管理局(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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