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管理2项: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直接对外商投资项目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进行核准,并抄报市经信委;对投资总额在5000 万美元以上(含5000 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限制类项目,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委核准,并抄送市经信委。
(三)市商务局(2项)
1.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独资新建生产型和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的书面答复,由试点县(市)政府承办,同时抄报市商务主管部门。
2.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改及配备件证明》鼓励类外资项目,由试点县(市)政府初审后直接向省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抄报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土地管理、资源开发及地质环境保护类(17项)
市国土局(17项)
(一)试点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局部调整方案,由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送省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备案。其中,试点县 (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以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局部调整方案,在不突破省政府批准的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不调整基本农田位置前提下,由试点县(市)政府审批,并报省国土厅、市政府和市国土局备案。
(二)试点县(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试点县(市)国土局直接向省国土厅申请,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国土厅在分解下达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列。
(三)试点县(市)须经国土部、省国土厅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经试点县(市)国土局初审后,直接报省国土厅,同时抄报市国土局备案。
(四)试点县(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需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由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送省政府审批(审核),同时抄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备案。
(五)试点县(市)农用地分等定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由试点县(市)国土局完成自检后直接报省国土厅验收,同时抄报市国土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