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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9.公布。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市政府办公厅于文件载明的生效日期前通知市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还应及时公布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关、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0.报备。市政府办公厅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5日内,通知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
  (二)县(市、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授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由各单位按《办法》要求、参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定。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提交备案报告1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各3份,电子文本、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查报告及制定依据、证明已公开发布的材料)。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法制机构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各单位落实《办法》情况,并及时通报制定和备案审查情况。政府法制机构应结合日常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数据库,及时、完整、准确的对各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情况进行登记。加强备案单位报备率、报备及时率和合格率考核,定期公布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从2013年开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送备案工作将按《办法》要求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备案机关法制机构报送上年度发文目录,由法制机构统计、通报报备率并计入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分值。不按《办法》要求制定和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扣除相应分值。
  (二)加强社会监督。各新闻单位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违反《办法》规定,给政府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曝光。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政府法制机构和制定机关要认真复核,及时给予回复。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法制机构、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督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经政府办公厅(室)和法制机构联合复核,确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不按《办法》制定和报备规范性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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