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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年1月1日前实施满5年需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应组织进行评估,于2012年9月1日前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评估结果。经审查可继续实施的,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于2013年1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未经重新公布的,自行失效。
  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程序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1.起草。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文稿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2.报审。政府部门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程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并附起草说明、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报告(加盖法制机构印章)及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材料、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审议情况等。
  3.受理。市政府办公厅收到报件后,经审查确认内容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报送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否则,要求报件单位补正有关材料,重新报送。
  4.报批。市政府办公厅受理报件后按程序呈报领导批示,根据领导批示将报件及送审稿等有关材料转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5.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按《办法》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初稿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具体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厅。
  6.会议审议。按公文报批程序报批、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同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时,由起草单位和市政府法制机构共同汇报。审议中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见,起草单位应予采纳。
  7.行文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并经领导同意的,起草单位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相关报批材料到政府办公厅行文。公文处理机构对文稿内容进行审核把关,按程序报政府领导审签。
  8.编号登记。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机构编制发文号,转市政府法制机构复核,编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后印发。实行双号管理。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规范性文件类型(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标识、发文年份、机构代码加制定机关登记序号构成,各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如:太原市政府2012年第30个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TYZG-2012-0130”;太原市发改委2012年第5个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TYBG-2012-0105”)。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在文件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未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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