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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2012年4月23日发布,以下简称《办法》),有效地解决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不规范、合法性审查把关不严和有件不备等问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通知如下:
  一、做好《办法》学习培训宣传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高度重视,将《办法》学习培训列入近两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通过政府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专题讲座等形式,对办公厅(室)公文处理工作人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与起草规范性文件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培训,使之了解掌握《办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保证《办法》有效实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办法》进行广泛深入宣传,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掌握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营造有利于《办法》实施的舆论氛围。
  二、认真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一)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清理登记。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关、直属授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进行清理登记,各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关、直属授权组织、乡镇政府由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清理登记。经清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由市、县(市、区)政府向社会公布;否则不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今后,新增加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报登记。
  (二)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程序进行清理规范。各县(市、区)政府、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现行制度和程序进行对照清理,调整规范公文报审、制发程序,在发文报批卡中增加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三)对已出台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2012年6月1日前实施期满5年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可以延用至12月31日。2012年6月1日前已出台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单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于8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务于9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经清理审查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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