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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转发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10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转发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10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广局发〔2010〕282号)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管委会,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单位:
  现将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0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10〕2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工作要求
  我省业绩审核工作与换发许可证相结合,省广电局对业绩审核“合格”和“基本合格”的单位,换发新证。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督促本辖区内节目制作单位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并汇总报省广电局。业绩审核期间,各地一律不受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
  二、递交材料
  今年业绩审核的要求和有关表格与往年相比有较多改变,请各节目制作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
  (1)许可证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其中,企业法人机构还需提供经工商部门盖章的本企业所有股东名单、持股比例等证明材料。如股东中有企业机构的则要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情况,以此类推,直至“终极股东”。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以身份证为准)。
  (3)增资后资金未在营业执照上体现的,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增资证明。
  (4)业绩审核表。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请填附件1,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请填附件2。要求晋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请填附件5。
  三、报送方式
  (1)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和要求晋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的机构,报省广电局艺术处。联系人:李玮,联系电话:0571-56353526,传真:0571-56353526。
  (2)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相关材料报各注册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注册地在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的,相关材料报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招商部。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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