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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学会、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浙江省广播影视广告作品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学会、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浙江省广播影视广告作品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浙广学通〔2011〕1号)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集团)、广电学会,各电影公司(院线):

  根据《关于开展2010年度浙江省广播电视政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浙广局发〔2010〕275号)精神,现将2010年度浙江省广播电视政府奖广告作品奖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送评广告作品的范围
  1.凡在2010年度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电影公司(院线)自行创作并播出的广告作品均可送评。2009年度已经播出但未送评的优秀广告作品,本次也可按程序送评。
  2.与社会广告公司合作制作的广告作品可送评,但完全由社会广告公司制作的作品不在送评范围。

  二、广告作品送评的标准
  1.公益类广告评选标准。
  (1)题材新颖,围绕大局,服务中心,凸显公益性质;
  (2)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有强烈的时代气息和良好的社会效果;
  (3)主题鲜明,积极向上,内涵隽永,丰富多彩;
  (4)创意新颖,构思巧妙独特;
  (5)语言清晰,画面优美,表达形式新颖;
  (6)音乐感染力强,音响效果好,演绎准确生动,制作精良;
  (7)广告中不出现赞助企业和制作单位的名称、图形等(不含结束时的后缀提示)。

  2.商业类广告评选标准。
  (1)依法依规,信息表达准确;
  (2)主题鲜明,导向正确,基调健康;
  (3)创意清新,构思巧妙独特;
  (4)语言清晰,画面优美,表达形式新颖;
  (5)音乐感染力强,音响效果好,演绎生动,制作精良。

  3.广告时长标准。
  (1)广播电影电视长版公益广告不超过60秒,短版广告不超过30秒。
  (2)广播长版商业广告不超过60秒,短版广告不超过30秒:电影电视长版商业广告不超过30秒,短版广告不超过15秒。

  三、送评广告作品数量
  广播电视广告作品评选先由浙江广电集团、各市广电学会初评,并根据择优原则按以下指标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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