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业园区管理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确定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宗地地价。
(二)工业园区管理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初步编制工业用地出让方案;
(三)工业用地出让方案送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四)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召开工业用地出让联席会议(或会签);
(五)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七)实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
(八)确定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九)发布出让结果公示;
(十)缴交地价款、契税;
(十一)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第九条 用地出让方案应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和使用年限;
(二)出让地块的供应时间和供应方式;
(三)出让地块的使用条件(包括环保要求、规划条件、开工和竣工期限、投资强度、产业准入、产业类型等要求);
(四)出让底价。出让底价包含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开发支出、政府纯收益、应缴税费等费用。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五)竞买资格要求;
(六)其他应当在方案中予以明确的内容。
第十条 工业用地出让联席会议(或会签)主要审议土地出让方案确定的工业项目产业类型是否符合土地功能分区、是否符合产业导向;项目投资强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的要求;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条件;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项目出让底价、增价幅度、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二条 出让人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步骤,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