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凭《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出让合同》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第五条 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不得低于《投资强度控制指标》(附件一)和《容积率控制指标》(附件二)的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第三章 工业用地出让管理
第六条 工业用地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有新的规定的除外)。工业用地的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工业用地出让应坚持“净地”出让,并确保有道路通往出让地块。
工业用地出让实行联席会议审议或会签制度。联席会议成员(或会签)由政府分管领导、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商(或经贸)、国土、发改、规划、环保、财政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使用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业企业向园区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
(二)园区管理部门根据园区情况与工业企业签订《入园意向书》,《入园意向书》应包括企业的投资金额、产业类型、用地所在区域、用地规模等内容;
(三)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申请用地的有关工作,并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材料:
1、根据《入园意向书》确定的投资金额、行业类型,确定可供地面积、拟供地位置,并出具书面意见。
2、协助测绘部门进行拟出让地块的勘测定界工作。
3、协助发改部门审核企业投资总规模,出具审核意见。
4、协助规划部门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5、协助环保部门提出环保要求。
6、协助国土部门对拟用地地块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情况和权属情况进行审核;
(四)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工业用地出让。
申请使用工业园区范围外的工业用地,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业用地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