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和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符合本条第一款(一)、(二)、(三)项条件且达到35周岁的单身人士(含离婚)可以单独申请公租房。
第十九条 新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具有就业地所在县(市、区)城镇户籍,持有高中以上毕业证书;
(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其父母或配偶在就业地所在城镇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的。
申请人已婚的,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
第二十条 非就业地所在县(市、区)的城镇户籍,但在工作所在城镇实际居住五年以上,与本城镇劳动关系稳定,有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本城镇无私有房产、符合住房保障收入标准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
申请人已婚的,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公租房:
(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或者已入住敬(养)老院的;
(二)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及已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申请公租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下列房屋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现在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四)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未满5年的自有住房或共有住房;
(五)待入住的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 申请和准入
第二十三条 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的申请,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
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本条中的申请家庭,即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下以一个户口薄为单位。但当一个户口薄出现两个或多个家庭组合时,则需根据婚姻及血缘关系划定(包括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