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公租房建设落实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公租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六)出租公租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资金;
(八)经政府批准可以纳入公租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 公租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以及公租房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三章 供应对象和条件
第十七条 按本市实际情况,公租房的供应对象具体分四类:⒈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下同)。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3.新就业无房人员。4.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五年以上。
(二)市区的最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标准统一按照市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确定;低收入家庭(除低保家庭)收入线标准统一按照上一年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0%确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标准统一按照上一年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确定。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执行标准。
(三)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