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验收阶段(7月20日至9月15日)
8月上旬,各地按照部督查和审核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纠正。省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组对各地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检查工作开展检查验收,末期完成工作任务或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组织整改不力、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95%情况之一的,将不予通过验收。
8月中旬至9月15日,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向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和国土资源部报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我市将在通过国土资源部验收后10日内,将经本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组组长签名同意的工作报告和相关数据统计报表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四、政策界限
(一)检查(监测)时段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全国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消除违法状态地块
2012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出具证明文件,并与拆除前和拆除复耕后的实地照片一并纸质归档备查。
(三)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
各县(市、区)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将重点工程履责情况“作为情节区别对待”,进一步明确了重点工程违法用地将计入责任追究,履职情况只作为量纪的情节予以考虑,并非履职的重点工程可以不计入责任追究。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
在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相关用地项目必须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且土地确属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
(六)试点地区有关用地适用试点政策
对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和矿业用地试点等试点地区,在判定试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时,按相应的试点政策判定,在《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用地手续栏目中填报有关批准手续,同时在试点类型栏目中标注相应试点类型和批准试点的文件号。不是部批准的试点地区试点内容的用地,不能按相应的试点政策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