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Ⅱ级响应(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5.2.1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制订处置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工作。
5.2.2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定协调机构,由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5.2.3 Ⅱ级响应流程
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召集成员会议,研究处置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5.3 Ⅲ级响应(较大金融突发事件、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5.3.1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将共同制订的具体处置工作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3.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5.4 信息报送
5.4.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个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人民银行和当地人民政府及金融工作部门。
5.4.2 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驻汕金融监管机构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和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5.4.3 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局。
5.4.4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6.1.1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