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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驻汕金融监管机构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和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

  3.1.2 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各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国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局。

  3.1.3各金融机构(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驻汕金融监管机构(部门)应每季度向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和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据此对宏观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金融局。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驻汕各金融监管部门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和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局。

  3.2.1 各单位要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和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或国内其他省(区、市)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省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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