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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①基本医疗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②公共卫生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国家和省规定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2)核定收支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分项核定。
  ①收入及其核定
  I收入构成
  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
  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各项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II收入核定
  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
  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
  其他收入,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核定。
  ②支出及其核定
  Ⅰ支出项目
  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
  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
  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赞助、捐赠支出、医疗赔偿支出、财产物质盘亏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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