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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十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所监管国有企业新成立企业的名单,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以及经过审计的财务数据。
  (二十四)海关。协助税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涉税案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展核查工作。
  (二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提供银行按揭合同信息。
  (二十六)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所有出口企业的外汇已核销信息,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企业外汇核销的其他信息。
  (二十七)电力监管部门。提供电力企业资质情况、用电大户特别是工业企业的用电信息;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供涉税企业及个人的用电信息。
  (二十八)供水部门。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供涉税企业及个人的用水信息。
  (二十九)残联。提供残疾人证核发情况;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庇护工场、康复中心(医院)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信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单位名称及认定证明。
  (三十)财政部门。提供工程结算审核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结算造价等信息。
  (三十一)统计部门。提供经济统计信息,包括统计新闻信息、统计月报、固定资产投资执行情况、地区生产总值和工业增加值的执行情况、社会消费零售总额、工业产品完成情况、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价格指数等主要经济指标。
  (三十二)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环保工程施工、建设项目相关涉税信息。
  (三十三)法院。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涉税经济案件中处分固定资产等财产信息。
  (三十四)旅游局。提供旅行社成立、变更(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场所、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销以及星级饭店评星、注销星级时间等信息。
  (三十五)电信部门。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供网吧缴纳通信费用的信息。
  (三十六)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涉税信息的具体期限一般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条件允许的部门和单位可按月份或实时提供。
  涉税信息资源的分类以及交换共享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按《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做到标准、方式、格式规范、统一,具体由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
  第七条 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交换共享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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