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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办[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地税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汕尾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确保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促进汕尾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粤府办[2008] 64号)、《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粤府办[2010] 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是指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和周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以及税务机关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第三条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第四条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建立涉税信息共享系统。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为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将下列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信息内容如有变化的,可由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
  (一)发展改革部门。.提供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和批准企业债券发行等信息。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供年度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运行总体情况、工业商贸和信息化经济运行情况,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名单和企业年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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