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农机购置补贴“三个严禁”(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 “八个不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四个禁止”(禁止以农机补贴名义向农民收费,禁止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禁止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禁止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的纪律要求。
认真落实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经销商的规定。严禁区县为补贴机具推广设置限制门坎,严禁农机化事业单位通过成立公司等手段经销补贴产品,从事与购机补贴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补贴机具经营。
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应当管住管好本辖区、本单位干部职工,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违规向生产企业、经销商和购机者收取各种费用。应积极主动邀请本级审计、纪检监察机构参与监督补贴工作,确保各项纪律规定和监督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应积极加强开展农机推广工作,努力完成下达的目标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市级交办的临时任务。
第十一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评价采取查阅文件、检查购机补贴档案、检查跟踪记录、实地走访购机农民及向补贴机具生产、经销企业调查了解等形式进行检查、绩效评价、评分。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评价表见附表。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里安排财政专项、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经费和年度农机化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评价流程自下而上开展。具体程序为: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评价标准组织自评后报市农委、市财政局指定的机构,市农委、市财政局将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