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农发〔2012〕57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财政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创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中央和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市农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为创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和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应明确和落实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管理责任制,制定具体的补贴工作实施计划,细化绩效评价工作。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预算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管理经费,对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受益公示、真实性核实、补贴机具监管、投诉调查处理、建立补贴档案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应实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制定应对预案,防止舆论过度、恶意炒作。应当公布补贴政策和目录,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公布热线电话,接受咨询、处理投诉,不发生相关群访事件。
第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应制定科学有效的经销商管理、购机申请确认、补贴申报审核、投诉处理、廉政风险防控等制度,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应当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购机补贴受益者,应在所在村或居委会按照规范村(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对经销商报送的购机补贴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做到随到随审,并及时按规定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