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经营行为的通知
(渝农办发〔2012〕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党的强农惠农政策,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秩序,保障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全,督促经销商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经营行为监督
各地要督促经销商,必须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虚开发票或不给农民发票;不得搭配销售和降低售后服务质量;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的价格。
二、完善经营管理制度
各地要督促经销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进销货台账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经销商申报补贴资料时,必须出示其向总经销商开具的代销服务费发票,否则不予受理。进销货台帐主要包括进货登记台账、销售登记台帐等纸质台帐和电子台帐。台账样本见附件1。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档案应保存5年。
三、强化经销形象建设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或经销点应实行在线销售,销售门店必须在店门外悬挂《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店》标识(见附件4),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必须张贴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重庆市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一览表》宣传画,《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告示》(见附件5)以及《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七个不得”规定》(见附件2),在补贴产品样机上必须悬挂《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告示签》(见附件6)。
四、加大检查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