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689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农机监理费的通知》(农办机〔2011〕63号)精神,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争取财政投入,切实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将农机安全保险进行保费补贴的规定,切实推进农机免费安全监理,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努力改善执法手段,提高农机安全监管服务能力。
(二)继续加强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
修订和完善农机安全监理相关的配套规章制度,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法制化建设。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建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制度。要严格按照《
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1〕386号),规范拖拉机注册登记等农机监理业务,依法将联合收割机纳入注册登记管理范围。对无注册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一律不予办理农机购置补贴。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触犯法律法规的,要依法移交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三)提高农机安全监理“三率”水平
各地要按照《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度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渝农发〔2012〕18号)提出的“三率”目标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2012年“三率”目标任务。要重心下沉,组织人员深入田间场院等场所,开展安全监督检查;要优化程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农民办理牌证提供便利条件;要协调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严厉打击黑车非驾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农机合作组织和乡镇农业报务中心等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共同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率”水平。
(四)全面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