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推荐全国生态建设突出贡献奖候选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渝林办〔2012〕24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直属各单位:
为大力弘扬先进,进一步激励全社会投身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国家林业局决定开展“全国生态建设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生态建设中业绩突出、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具体表彰在科技支撑、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国有林场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组织生产管理等方面的集体和个人。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坚决贯彻执行林业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业绩突出,事迹感人,在本地区、本行业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较高威望。
2.制度健全,管理科学规范,具有骨干、示范和带动作用。
3.在林业生态工程组织、实施、管理及政策、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成效显著。
4.奋发向上,和谐稳定,无违法违纪行为,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先进个人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林业各项方针政策。
2.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业绩突出,事迹感人,在群众中有良好的声誉和较高威望,在促进全国生态建设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3.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艰苦创业,勇于创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4.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工作作风,能够起到表率作用。
三、评选原则和要求
(一)评选原则
1.坚持面向基层、突出一线的原则。评选重点在基层的单位和个人,特别要面向基层一线,要兼顾生产、管理不同岗位,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原则上严格控制处级以上干部参加评选。
2.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推荐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
3.坚持推优激励的原则。此次表彰的目的是表彰和激励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更好地推动和促进工作,各评选推荐单位要按照统一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申报,建立推优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