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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在渝高等学校、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人口普查的通知

重庆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在渝高等学校、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人口普查的通知
(渝人普办字〔2010〕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在渝高等学校、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学校: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通知的意见》(渝府发〔2009〕77号)精神,经重庆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共同研究,现就在渝高等学校(不包括军事院校,下同)、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人口普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渝高等学校、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应在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口普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人口普查工作。

  二、在渝高等学校、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成立相应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本校校园内的人口普查工作。其人口普查范围为:普查标准时点居住在校园内的所有人员;户口在校园内,普查标准时点未居住在校园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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