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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下列股权投资行为,应按内部决策程序审议,经所出资企业审核后,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境外股权投资;
  (二)拟设新公司(境内)为非国有企业;
  (三)非主业投资;
  (四)并购境内非国有企业股权;
  (五)未对合资企业进行同比例增(减)资扩(缩)股;
  (六)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企业出资;
  (七)除以上(一)∽(六)项外的1亿元及以上重大股权投资项目。
  上述事项外的股权投资,由所出资企业决定。
  十一、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应随同书面请示一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境外股权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股权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文件;
  3.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4.境外企业情况说明、近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纳税及完税证明;
  5.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股权退出方案);
  6.专业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合资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协议(合资经营合同);
  9.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拟设新公司(境内)为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企业出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股权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文件;
  3.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协议(合资经营合同);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合作方比选方案及比选结果说明;
  6.合作方营业执照、近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7.财务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
  8.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备案手续;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并购境内非国有企业股权:
  1.内部决策文件;
  2.股权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文件;
  3.被并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被并购企业股东会决议;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并购协议、公司章程;
  8.财务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
  9.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备案手续;
  10.被并购企业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置方案;
  11.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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