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下列股权投资行为,应按内部决策程序审议,经所出资企业审核后,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境外股权投资;
(二)拟设新公司(境内)为非国有企业;
(三)非主业投资;
(四)并购境内非国有企业股权;
(五)未对合资企业进行同比例增(减)资扩(缩)股;
(六)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企业出资;
(七)除以上(一)∽(六)项外的1亿元及以上重大股权投资项目。
上述事项外的股权投资,由所出资企业决定。
十一、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应随同书面请示一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境外股权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股权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文件;
3.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4.境外企业情况说明、近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纳税及完税证明;
5.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股权退出方案);
6.专业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合资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协议(合资经营合同);
9.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拟设新公司(境内)为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企业出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股权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文件;
3.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协议(合资经营合同);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合作方比选方案及比选结果说明;
6.合作方营业执照、近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7.财务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
8.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备案手续;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并购境内非国有企业股权:
1.内部决策文件;
2.股权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文件;
3.被并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被并购企业股东会决议;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并购协议、公司章程;
8.财务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
9.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备案手续;
10.被并购企业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置方案;
11.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