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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科学决策、权责清晰。股权投资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或有关专家参与论证,对境外股权投资项目应当聘请知名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应建立和完善严格、规范的内部议事规则,坚持集体研究决策,明确投资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禁止为达个人目的的关联性投资。
  (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国有企业应根据《公司法》等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其权利、义务、责任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示。与非国有企业(含自然人、下同)共同股权性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坚持股东同步对等出资原则,不得变相为其他股东垫资;不得将国有股权委托非国有企业代持或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国有股所分红利应及时收取;对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和融资担保的,应严格按出资比例分担;防止其他股东以借款等手段抽逃出资,以关联交易侵占被投资企业权益。
  五、对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具体包括重大基础性设施、重要矿产资源、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及支柱产业等)、属于国有企业主业范围内的核心技术、新兴产业以及对本企业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股权投资,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法人独资、国有全资或国有绝对控股,以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未经市国资委批准,企业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也不得以参股方式对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六、国有企业拟与非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新设公司的,除对合作方有特殊要求并获市国资委批准的以外,应先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或具有影响力的媒体、网络,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并在综合考虑对方经营、财务、信誉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合作方,促进新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七、对产业关联度不密切,赢利能力低下,未来不具成长性的股权,以及国有企业已具绝对控股权企业中其他股东的股权,若无特殊战略安排或特别原因,国有企业不得并购(含增资认购,下同)。
  对涉及国计民生、市级战略性部署等特殊目的股权投资,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专题研究处理。
  八、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已经设立的合资企业(以下称作合资企业)拟进行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的,国有企业应作全面分析论证,不能简单放弃增资或减资行为,以免损害国有权益。对其中已具控股权(含相对控股)且国有股权拟近期转让退出的,在合资企业增资扩股或减资时,国有企业应先同比例增资或减资后再行转让,以免因国有股权被稀释而影响其转让价格。
  九、国有企业并购非国有企业股权或非国有企业以所持股权与国有企业合资的,应对非国有企业股权所涉标的企业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并按规定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备案;股权价值原则上不高于资产评估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市盈率、每股收益、发展前景等因素适当溢价,溢价原因需作书面说明;同时,应就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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