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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国资发〔2010〕8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切实规范股权投资行为,加强廉政建设,规避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书面反馈我委改革与产权管理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切实规范股权投资行为,加强廉政建设,规避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企业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经济活动,包括新设公司、股权并购、增资扩股等股权投资行为。
  三、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绝对控股企业股权投资行为适用本规定。
  四、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不分级次,以下统称“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主业、效益优先。鼓励国有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做强做优主业,提高创新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项目进行投资;在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根据自身实际,量力而行,避免盲目扩张和产业过度多元化;不主张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子公司应实现集约化经营,避免同业同质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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