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庆市级(省部级)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申报范围: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工业、建筑、商贸、农林、服务、交通物流、金融保险等各地方和中央(含外省市)在渝国有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整个申报评审的流程:成果申报――推荐――专家指导――论证――审定等级――表彰――奖励。
四、重庆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评审坚持企业自愿申报、限额推荐、专家审定原则,由各企业向集团母公司(市属各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企业、及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下同)自愿申报。集团母公司对所属企业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后,可向重庆市国有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推荐最多4项参评成果。成果内容以主报告形式反映,并按《申报表》规定表式和要求进行推荐、报送,每项成果的书面材料一式10份,同时需通过电子邮件或移动存储器报送电子文本。
五、企业申报的成果应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但不属涉及企业整体的综合性成果,若截至申报当年6月30日实施满一年的也可申报。所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数据,必须经过推荐单位审核认可并盖公章。属于提高工作效率的,必须经过科学测定后填写其提高工效的数据。成果所创造的经济效益计算按全国统一制订的计算方法执行(附件4 :申报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效算法)。
六、推荐单位对所推荐的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必须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对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等现象发生,维护重庆市级成果的严肃性。同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反对一切不正之风。
七、申报的成果属于集体创造的,可填写主要创造人1~2人,参与创造人原则上不超过5人。成果参与创造人必须是实际参与本成果的创造人,并确有贡献的本企业人员。非本企业人员不列为创造人。同时,企业申报参评成果,不得同一项目多渠道申报。
八、重庆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申报评审每年进行一届,按照《重庆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奖励办法》和《重庆市国有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主报告撰写要求》,由重庆市国有企业管理现代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企业申报的各项成果进行审定,必要时将组织部分专家进行论证。行业特点较突出的成果,还需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社团的意见。其评审工作程序是:
(一)管理创新成果工作办公室负责:
1. 汇总当年参评的成果项目,并按各专项管理科目进行归(分)类;
2. 结合各评委专业和所长,商评审专家组组长同意后,向各评委发送其应重点审阅的参评项目;
3. 组织集中召开当年(届)评审工作会,并商评审专家组对参评项目组织进行分组审议;
4. 会同评审专家组,负责向市管理创新成果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国资委报告本届评审情况及获奖等级建议,并报请市国资委终审和表彰;
5. 在市级获奖成果中择优向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级创新成果。
(二)专家评审:
每年6月中旬-7月底,各评委在通览当年全部申报成果的同时,对管理创新成果专家评审组安排给各自的参评项目进行重点审阅:
1. 审核企业申报成果的各项数据、经济技术指标和相关印证材料;
2. 依据对管理创新成果应具有的“三性”要求,负责审阅主评项目《主报告》,分析研究和检索查询该项目创新点,并作出初步判断和建议反馈给管理创新成果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