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企业改革改制方案、重大投融资计划、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资产处置、所属企业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七)组织实施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健全财务信息化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信息披露,确保财务信息安全;
(八)对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下属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对下属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下属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奖惩行使建议权;
(九)对规定的重大财务事项与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进行联签;
(十)市国资委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企业应对重大财务事项实行联签制度,本办法所称联签制度,是指对规定的事项实行财务总监与企业负责人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企业借入和借出资金、贷款担保、资产抵押(质押);
(二)对外投资、兼并、收购、转让、对外捐赠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
(三)向境外汇出资金;
(四)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年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五)重大资金支出以及重大合同的签订;
(六)市国资委认为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评价
第十条 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后,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工作评价分为年度履职评价和任期履职评价。年度履职评价应当结合财务总监工作职责,对其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予以全面、客观的评价;任期履职评价除对财务总监工作职责的履行进行评价外,还应当结合相关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综合评价以及财务总监德、勤、廉等方面的情况,对财务总监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每年应当向市国资委述职报告工作,由市国资委对财务总监进行年度履职评价;任期届满应当向市国资委进行任期述职,由市国资委进行任期履职评价。